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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與宗旨
目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管理依據,主要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互相兼營與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
營之利益衝突防範辦法」,有關基金管理,另設有「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管理辦法」;而全權委託業務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與授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
)訂定之相關規章辦理。為加強投資信託事業自律精神,公會亦設有
經主管機關核備之「自律公約」、「會員違規處置申復處理辦法」及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從事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行為規範」,期使會員
公司得以依其規範之內容,共同為投信事業之良好聲譽努力。至於從
業人員管理方面,除應遵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
理規則」及主管機關發布的相關行政函令規定外,為強調公司對內部
人員行為控管之重要性,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
第四項,要求投信事業應訂定內部人員行為規範,供其人員遵守。目
前大部分的公司以列舉現行法令規定之方式,提醒並要求員工遵守,
但並未將職業道德標準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