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2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 顧字第1010052038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5252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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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適用對象
(一)公司負責人及員工,應一體遵行本守則之規定。但本守則個人交易
規定,僅適用於以下定義之「經手人員」。
(二)各公司從業人員合稱之為「員工」,範圍界定由各公司依其需要定
之;「負責人」則依現行法令解釋為董事(含法人董事之代表人 )
、監察人(含法人監察人之代表人)及經理人。
(三)經手人員
1.公司為落實後述基本原則,並為內部控制需要,應對與公司所發
行基金與全權委託帳戶之管理、交易相關消息有所接觸之人訂立
詳細行為規範。將下述人員稱為「經手人員」(Access Person
)並予明確定義。
2.「經手人員」指:公司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基
金經理人、全權委託帳戶管理人、公司員工依其職位得為參與、
制定投資決策之人,或公司員工得有機會事先知悉公司有關投資
交易行為之非公開資訊或得提供投資建議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