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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與宗旨
目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管理依據,主要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有關基金管理,另設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而全權
委託業務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
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與授權中華民國證券
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訂定之相關規章辦理
。為加強投資信託事業自律精神,公會亦設有經主管機關核備之「自
律公約」、「會員違規處置暨申復處理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從事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行為規範」,期使會員公司得以依其規範之
內容,共同為投信事業之良好聲譽努力。至於從業人員管理方面,除
應遵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主管機關
發布的相關行政函令規定外,為強調公司對內部人員行為控管之重要
性,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四項,要求投信事
業應訂定內部人員行為規範,供其人員遵守。目前大部分的公司以列
舉現行法令規定之方式,提醒並要求員工遵守,但並未將職業道德標
準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