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0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 顧字第1010051538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38106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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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全權委託帳戶管理與業務執行
1.公司管理全權委託帳戶與辦理投資業務,應注意遵守「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並依公會訂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
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及相關規則辦理。
2.公司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為有價證券之投資時,應關注被投資
標的發行公司之公司治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