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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管理
(一) 投資範圍及限制
1.基金管理應符合法令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下簡稱契約) 所准
許之投資範圍、投資方針及投資限制進行;並基於投資當時所能
取得之最佳條件,於顧及市場現況下執行交易。
2.為避免因基金大量買賣股票影響股價,基金在 日 (如股東會
召開期間或月底) 買賣同一股票不得超過 (如該股票當日成
交量之 %、或該股票過去 日之平均成交量之 %、或基金
淨資產價值 %) 。
(二) 管理行為應遵守法令與契約規定
1.基金管理不得違反法令強制禁止規定;公司亦應依「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法令及契約為基金之管理運用,並不得
利用內線交易以達成績效。
2.基金經理應依法令及契約,確保所有客戶之利得獲公平分配,並
於完成交易前記載分配之標準。如修改分配方法,應以書面方式
記錄,並不得令客戶遭受損失。
(三) 在下列情形下,一個基金經理人可同時管理兩個基金
1.公司已發行四個 (含) 以上之基金,並擁有四個 (含) 以上之研
究分析人員。
2.所管理之兩個基金應屬投資國內之股票型或平衡型基金。
3.基金經理人應具備二年以上管理基金之經驗。
4.申請登記時,二個基金規模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億元。
5.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除應落實「中國牆
」制度外,公司應建立「中央集中下單制度」,即完善建構投資
決策過程的監察及稽核體系,以防止利益衝突或不法情事;並基
於內稽內控制度之考量,應將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分別予以獨立
。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兩個基金時,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支
股票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
益,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信託契約規定及公
司內部控制制度,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應遵守不得對同
一支股票,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四) 管理行為的彈性
交易員應依據基金經理人所作之投資決定書執行有價證券買賣,但
基金經理人仍應隨時觀察證券市場交易狀況,於履行必要之投資分
析及作成決策後調整之。
(五) 書面記錄與檢討報告
1.交易執行前,應將有關交易的原因以書面方式記錄。基金經理人
亦應每月製作投資檢討報呈核其部門主管及總經理。
2.基金投資個股損失達 (如投資成本之 %、或基
金淨資產價值之 %、或未實現損益之 %) 時,基金經理人除
有特殊理由並出具書面報告經權責部門主管簽核外,應提出檢討
報告供內部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