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經理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8月27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九、基金管理
    (一) 投資範圍及限制
    1.基金管理應符合法令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下簡稱契約) 所准
    許之投資範圍、投資方針及投資限制進行;並基於投資當時所能
    取得之最佳條件,於顧及市場現況下執行交易。
    2.為避免因基金大量買賣股票影響股價,基金在 日 (如股東會
    召開期間或月底) 買賣同一股票不得超過 (如該股票當日成
    交量之 %、或該股票過去 日之平均成交量之 %、或基金
    淨資產價值 %) 。
    (二) 管理行為應遵守法令與契約規定
    1.基金管理不得違反法令強制禁止規定;公司亦應依「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法令及契約為基金之管理運用,並不得
    利用內線交易以達成績效。
    2.基金經理應依法令及契約,確保所有客戶之利得獲公平分配,並
    於完成交易前記載分配之標準。如修改分配方法,應以書面方式
    記錄,並不得令客戶遭受損失。
    (三) 在下列情形下,一個基金經理人可同時管理兩個基金
    1.公司已發行四個 (含) 以上之基金,並擁有四個 (含) 以上之研
    究分析人員。
    2.所管理之兩個基金應屬投資國內之股票型或平衡型基金。
    3.基金經理人應具備二年以上管理基金之經驗。
    4.申請登記時,二個基金規模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億元。
    5.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除應落實「中國牆
    」制度外,公司應建立「中央集中下單制度」,即完善建構投資
    決策過程的監察及稽核體系,以防止利益衝突或不法情事;並基
    於內稽內控制度之考量,應將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分別予以獨立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兩個基金時,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支
    股票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
    益,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信託契約規定及公
    司內部控制制度,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應遵守不得對同
    一支股票,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四) 管理行為的彈性
    交易員應依據基金經理人所作之投資決定書執行有價證券買賣,但
    基金經理人仍應隨時觀察證券市場交易狀況,於履行必要之投資分
    析及作成決策後調整之。
    (五) 書面記錄與檢討報告
    1.交易執行前,應將有關交易的原因以書面方式記錄。基金經理人
    亦應每月製作投資檢討報呈核其部門主管及總經理。
    2.基金投資個股損失達 (如投資成本之 %、或基
    金淨資產價值之 %、或未實現損益之 %) 時,基金經理人除
    有特殊理由並出具書面報告經權責部門主管簽核外,應提出檢討
    報告供內部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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