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及開放式受益憑證給付結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2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6 002471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第4條至第6條、第10條至第13條、第 16條至第25條、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3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原名稱: 參加人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及開放式受益憑證給付結算帳簿劃 撥作業配合事項)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辦理調整後款券給付作業時,應依據「給付結算清單調整附表」有應補繳款項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前,將款項匯至本公司開立於結算銀行之款項代收付專戶。
  2. 本公司俟調整後應補繳款項收訖後,於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起辦理全體證券商應收款項及依據「給付結算清單調整附表」有應退款項證券商之給付作業。
  3. 本公司俟證券商完成應付款項給付,將不辦理給付結算證券商與其相對應證券商買賣成交之股票沖轉後,即辦理全體證券商買進股票之撥付。
  4. 證券商得操作「揭示資料總項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803)查詢買進股票撥付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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