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及開放式受益憑證給付結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12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6 002471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第4條至第6條、第10條至第13條、第 16條至第25條、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3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原名稱: 參加人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及開放式受益憑證給付結算帳簿劃 撥作業配合事項)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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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證券商及證券經紀╱自營商未完成款項給付時,本公司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就未完成款項給付證券商之成交資料,不辦理給付結算,並調整該證券商其相對應證券商成交日所有買賣成交資料,重新編製給付結算報表,並通知相關證券商及櫃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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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辦理前項給付結算調整後,遇有推薦證券商原持有及買進合計數不足抵付賣出數額時,本公司就其賣出證券,不辦理給付結算,準用前項規定調整成交資料、重新編製給付結算報表,並通知相關證券商及櫃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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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於接獲本公司前二項通知後,於上午十時三十分起操作「給付結算資料調整附表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577),列印「給付結算清單調整附表」,憑以辦理款項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