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及開放式受益憑證給付結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2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6 002471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第4條至第6條、第10條至第13條、第 16條至第25條、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3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原名稱: 參加人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及開放式受益憑證給付結算帳簿劃 撥作業配合事項)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依前條規定調整成交資料、重新編製給付結算報表後,證券商申報賣出遲延給付結算時,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向櫃買中心申報辦理賣出證券遲延給付結算,由櫃買中心將申報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向客戶收取賣出股票後,填具「參加人操作受限制連線交易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送交本公司。
  2. 本公司審核無誤並完成放行後,通知證券商操作「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 130)將賣出股票自賣方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買方保管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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