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及開放式受益憑證給付結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12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6 002471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第4條至第6條、第10條至第13條、第 16條至第25條、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3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原名稱: 參加人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及開放式受益憑證給付結算帳簿劃 撥作業配合事項) |
所有條文
-
保管機構客戶賣出股票時,轉帳作業得依下列程序之一辦理:
-
一、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依本公司參加人與保管機構間辦理買賣交割資料傳送作業配合事項之規定辦理賣出交割撥轉通知,本公司接獲通知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將股票撥入客戶開立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
二、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操作「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 130),將股票自其客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客戶開立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
-
保管機構客戶買進股票時,證券商應於買進股票撥入其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後,依本公司保管機構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之規定辦理買進股票之轉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