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及開放式受益憑證給付結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12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6 002471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第4條至第6條、第10條至第13條、第 16條至第25條、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3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原名稱: 參加人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及開放式受益憑證給付結算帳簿劃 撥作業配合事項)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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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下列程序辦理推薦證券商及證券經紀╱自營商之股票給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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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依據給付結算報表辦理賣出股票扣帳。但屬推薦證券商以其造市專戶自行買賣興櫃股票或證券商因處理錯帳買賣成交者,得僅扣除賣出總數大於買進總數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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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俟全體應付價款證券商完成給付後,辦理買進股票之撥付。但屬推薦證券商以其造市專戶自行買賣興櫃股票或證券商因處理錯帳買賣成交者,得僅撥付買進總數大於賣出總數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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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得操作「揭示資料總項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803)查詢買進股票撥付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