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及開放式受益憑證給付結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2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6 002471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第4條至第6條、第10條至第13條、第 16條至第25條、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3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原名稱: 參加人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及開放式受益憑證給付結算帳簿劃 撥作業配合事項)

所有條文

  1. 證券自營商(含推薦證券商)應依下列程序辦理核帳及日結:
    1. 一、證券自營商應於成交當日操作「成交及給付結算資料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576)列印「成交及給付結算資料查詢表」核帳。
    2. 二、證券自營商完成核帳後,應於成交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後或次一營業日操作「交割清單╱給付結算清單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85)列印「櫃檯買賣興櫃股票給付結算清單(已結帳)」憑以辦理款券給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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