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及開放式受益憑證給付結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12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6 002471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第4條至第6條、第10條至第13條、第 16條至第25條、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3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原名稱: 參加人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及開放式受益憑證給付結算帳簿劃 撥作業配合事項)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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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應按下列程序辦理核帳及日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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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經紀商應於成交當日操作「成交及給付結算資料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576)列印「成交及給付結算資料查詢表」,與推薦證券商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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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經紀商總、分公司可分別操作「買賣彙計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82)列印「買進賣出彙計資料查詢單」核帳,據以編製交割款項收付彙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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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經紀商總公司應於下午四時三十分前操作「交割清單╱給付結算清單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85)列印「櫃檯買賣興櫃股票給付結算清單(未結帳)」與各分公司對帳無誤後,操作「交割清單資料總結」交易(交易代號 186)辦理結帳,並列印「櫃檯買賣興櫃股票給付結算清單(已結帳)」憑以辦理款券給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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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券經紀商完成結帳需重行調整成交資料者,應先通知推薦證券商,並於本公司結帳前操作「交割清單資料總結重開」交易(交易代號 189)辦理調帳後,再行操作「交割清單資料總結」交易(交易代號 186)完成結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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