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及開放式受益憑證給付結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2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6 002471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第4條至第6條、第10條至第13條、第 16條至第25條、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3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原名稱: 參加人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及開放式受益憑證給付結算帳簿劃 撥作業配合事項)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議價買賣成交後,應經由櫃買中心將成交資料明細及給付方式即時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經由櫃買中心傳送之成交資料,於比對買賣雙方成交明細並確認賣出餘額無誤後,辦理賣出股票之圈存;推薦證券商於櫃買中心規定之交易截止時間圈存數額不足時,本公司即通知該證券商及櫃買中心處理。
  3. 推薦證券商及證券經紀╱自營商操作「成交及給付結算資料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576),查詢成交資料明細及比對狀況。
  4. 每筆成交資料成交金額不足一元者,不辦理給付結算,大於一元者,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