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及開放式受益憑證給付結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2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6 002471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第4條至第6條、第10條至第13條、第 16條至第25條、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3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原名稱: 參加人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及開放式受益憑證給付結算帳簿劃 撥作業配合事項)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向本公司申請其送存未完成辨識真偽或銷除前手之股票,辦理帳簿之登載,須於發行人未完成銷除前手前,以其所申請股數,逐日依櫃買中心揭示該股票開始櫃檯買賣日之價格,或前一營業日平均成交價格所計算之金額,向本公司繳存瑕疵擔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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