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及開放式受益憑證給付結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12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6 002471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第4條至第6條、第10條至第13條、第 16條至第25條、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3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原名稱: 參加人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及開放式受益憑證給付結算帳簿劃 撥作業配合事項)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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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及證券自營商(含推薦證券商)買賣興櫃股票前,應依下列程序辦理開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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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本公司簽訂給付結算契約書,憑以辦理款券給付結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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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本公司簽訂開戶契約書,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成為參加人,憑以辦理證券給付事宜,已開設保管劃撥帳戶者,使用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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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薦證券商應於其保管劃撥帳戶下開設造市專戶(帳號XXXT-6666667),憑以辦理興櫃股票買賣帳簿劃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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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與往來銀行簽訂開戶契約書,開設款項給付專戶,憑以辦理款項給付事宜,已開設款項結算專戶者,得使用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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