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造市者作業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8年12月2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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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市者應於其造市契約交易市場每營業日交易時段,依本公司規定之報價方式、報價時限、申報數量及報價之價差限制等執行買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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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市者每月回應報價請求之報價比率、有效報價累計時間及造市量須符合本公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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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造市者報價相關規定,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