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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有價證券持有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
一、準用參、一、(一)及參、一、(二)、1之查核程序。
二、發行人之業務財務狀況:
(一)業務狀況:(刪除)。
(二)財務狀況:
1.參、二、(二)、1之查核程序,於本次公開招募準用之。
2.參、二、(二)、2之查核程序,於本次公開招募準用之。
3.取得律師出具之法律意見書及相關事項聲明書並查詢發行人法
務人員,以了解發行人及其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持股比例
達百分之十之大股東與從屬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至刊印日
止是否發生重大訴訟、非訟、行政訴訟案件。
查閱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並取得發行人聲明書或律師出具
之法律意見書,以了解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是否有財務
週轉困難情事。
4.參、二、(二)、4之查核程序,於本次公開招募準用之。
5.(刪除)。
三、本次公開招募之合理性及可行性:
(一)取得該有價證券之最近期市價參考資料及該有價證券之發行人經
會計師簽證之最近期財務報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資料,以
判斷其價格訂定方式是否合理。
(二)詢問該有價證券持有人公開招募之目的及考量,以判斷其是否合
理。
(三)取得該有價證券之發行人最近期(年度)財務報告及相關資料,
以了解是否依循「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
三條規定。(附表二十三)
(四)參、六之查核程序,於本次公開招募準用之。
(五)(刪除)。
(六)取得有價證券持有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及截至承銷商評估報告出
具日止買賣該有價證券之交易明細,以了解其有無異常之情事。
(七)分析本次公開招募後對於證券市場及發行人股價之影響。
四、取得有價證券持有人與發行人之相關承諾書並查閱該公司經會計師簽
證之財務報告及內部資料,以了解雙方是否為關係人,如為關係人者
,其關係。
準用參、二、(二)、4之查核程序,以了解上開雙方之相關事項。
五、參、八之查核程序,於本次公開招募準用之。
六、查明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資產負債表日起,至公開
說明書刊印日前,發行人有無發生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
款之重大期後事項,以了解其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之影響。
七、其他必要查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