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承銷商受託辦理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評估查核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1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500068 57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第4點之2,自公告起施行(中華民國105年11月4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50042159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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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評估查核程序係一般性之原則規定,各證券承銷商得依個案實際需
要,酌予增加評估查核程序,以落實證券承銷商之輔導功能。
本查核程序所稱之財務報告係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規定編製之合併財務報告,發行人若無子公司,則為個別財務報
告。
依本評估查核程序(如無應行評估查核事項或依規定得免查核者,則
加註「無」或「不適用」)所蒐集之有關單據資料,應賦予編號及交
互索引以利查考,查核完畢後應將所有資料及有關附件彙總成冊,編
立檔案作為工作底稿,其作成準用「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五號「查
核工作底稿準則」。
本查核程序所稱上櫃公司,係指股票已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
則第三條或第三條之一規定核准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