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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有價證券持有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應載明或評估下列事項:
一、承銷商總結意見,至少應分為二段,第一段說明有價證券持有人本次
申報公開招募之程序、承銷商所採用之評估程序及其法令依據。第二
段說明承銷商對於本次公開招募是否符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
券處理準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暨其價格訂定是否充分說明,及其動
機與目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格式如附表一之三)。
有價證券持有人或發行人如發生足以影響其公開招募之情事者,應於
前二段之間,增列中間段,將有關之重要事實,作扼要說明。
二、就發行人所屬行業現況及發展趨勢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
致結論。
三、就發行人下列業務財務狀況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
:參、三、(二)之規定,於本次公開招募準用之。
四、(刪除)。
五、就本次公開招募下列之合理性及可行性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
所獲致結論:
(一)本次公開招募之價格訂定方式。
(二)本次公開招募之動機及目的。
(三)是否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五條規定
。(格式如附表十四)
(四)(刪除)。
(五)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及截至承銷商評估報告出具日止有價證券持有
人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情形。
(六)本次公開招募後對於證券市場及發行人股價之影響。
六、就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