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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募集設立者,應載明或評估下列事項:
一、承銷商總結意見,至少應分為二段,第一段說明發行人本次申報募集
設立之程序、承銷商所採用之輔導與評估程序及其法令依據。第二段
說明承銷商對於本次募集設立是否符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處理準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暨本次發行人提出之營業計畫書是否具
有合理性及可行性(格式如附表一之二)。
發行人如發生足以影響其募集設立之情事者,應於前二段之間,增列
中間段,將有關之重要事實,作扼要說明。
二、就公司籌設經過(包括募集設立之緣由、發起人之組成分析、股權分
散情形、關係人持股情形)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
。
三、就發行人所營事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要之相關法令規章及發起人
資格等評估對公司營運影響及因應之道,並說明影響本次募集與發行
案件之因素。
承銷商因前項之評估需要,若有洽請律師出具意見者,應說明所洽律
師未具有下列情事:
(一)與發行人常年法律顧問、發行人委請填報其募集設立案件法律事
項檢查表之律師或最近期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為同一人或隸屬具
實質合作關係之事務所。
(二)於最近一年內曾受法務部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三)與發行人、最近期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及主辦證券承銷商間具有
下列關係:
1.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關
係。
2.其他法令規定或事實證明任何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之人事
、財務或業務經營者。
三-一、說明發行人委請填報其案件檢查表並出具法律意見書之律師未具
伍、三、(二)及(三)所列情事。
四、就發行人所屬行業現況及發展趨勢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
致結論。
五、就發行人之營業計畫書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
(一)營業計畫書之研擬方式、程序、資料來源及參考依據。
(二)營業計畫書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
1.業務範圍:主要產品或業務項目,及所營業務是否符合法令規
定。
2.經營原則與方針:各項經營原則與方針,及其風險性、成長性
及可行性。
3.業務發展計畫:長、短期業務發展計畫、主要目標市場、競爭
策略及其達成可能性。
4.具體執行方案:
(1)營業場所設施:選擇營業場所與工廠地址之考慮因素與交易
價格之決定方式及其合理性。
(2)主要經理人之學經歷及其是否符合規定?
(3)組織結構:各部門之功能、職掌與權責劃分及其是否合理可
行?能否提高經營成效?
(4)人力需求規劃:人力之需求、人員招募方式、培育、訓練、
陞遷、考核、薪資制度與職工福利等各項措施及其合理性。
(5)財務規劃及資金運用計劃項目及其合理性。
5.未來年度之營業計畫、產銷計畫及財務預測,暨其合理性及達
成可能性。
6.最近一年內發行人及其各子公司(包括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
與其關係人間有無重大財產交易、資金融通及背書保證情形,
或其他交易事項(格式如附表十三)。
7.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