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肆之壹、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者,應載明或評估下列事項:
一、參、一之規定,於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準用之。
二、就被受讓公司下列業務財務狀況及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後對發行
人業務財務之影響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
(一)最近三年度及截至承銷商評估報告出具日止,被受讓公司與同屬
關係企業公司間業務交易往來情形。
(二)被受讓公司其他特殊財務狀況。
三、承銷商得就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之適法性洽請律師表示意見,依
據其意見承銷商評估對公司營運影響及因應之道,並說明影響本次募
集與發行案件之因素:
(一)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項及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
,且無第二百七十條之情事。
(二)就被受讓公司參、五、(七)、3.、5.、7.於受讓發行新股準用
之。
(三)參、五、(二)之規定,於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準用之。
承銷商因前項(一)至(三)款之評估需要,若有洽請律師出具意見
,該律師不得與發行人常年法律顧問、發行人所聘填報其募資案件法
律事項檢查表之律師或簽證會計師同一人或隸屬具實質合作關係之事
務所。
四、就本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之合理性及本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
新股後對發行人之影響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
(一)本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之目的、程序及其合理性。
(二)本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之可行性及必要性,其預計進度之
合理性。
(三)說明本次換股比率之訂定方式及其依據,並評估其合理性。
(四)就研發、技術、產能及銷售獲利能力等方面評估受讓他公司股份
發行新股後三年對發行人財務、業務及股東權益之影響與預計效
益,暨其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