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4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4005080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6條、第17條之1及第21條 條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4001189 9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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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辦法所稱申報作業係指下列各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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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職申報:初次任職、離職後再任或兼任本事業海外關係企業或本事業關係企業之海外轉投資事業董事、監察人時,應為到職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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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申報:更改姓名、變更申報職稱、申報資格、擔任工作及服務部門等,應為變更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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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職申報: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命令停止執行業務等情事,應為停職申報;經金管會處分公司停業或命令業務人員停止執行業務者,由本公會依金管會函令逕為停職申報,並於停止執行業務期限屆滿自動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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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註銷申報:死亡、改選、改派、解僱、解任、不執行第四條之業務、不兼任本事業海外關係企業或本事業關係企業之海外轉投資事業董事或監察人、辭職、資遣、退休、公司解散、經金管會依法命令解除其職務或經金管會廢止營業許可等情事,應為註銷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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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撤銷申報:有第十一條所列之情事者,應為撤銷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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