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4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4005080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6條、第17條之1及第21條 條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4001189 9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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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簡稱「申報公司」)申報下列事項,悉依本作業辦法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本公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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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到職、變更或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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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之到職、變更或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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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分支機構經理人及部門主管兼任本事業海外關係企業或本事業關係企業之海外轉投資事業董事、監察人之到職或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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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之持股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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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其執行該兼營項目專責業務部門之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除內部稽核主管外,準用本作業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