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公司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3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修正發布名稱(原 名稱: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公司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 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所有條文

  1. 開戶作業
    1. 一、發行公司應向本公司簽訂開戶契約書,並檢附印鑑卡一式三份,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成為本公司參加人,憑以辦理登錄及帳簿劃撥交付作業。
    2. 二、發行公司透過連線電腦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140),設置「登錄專戶」(帳號 3XXX5555555,戶別:80),憑以登載未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持股餘額。
    3. 三、發行公司應將前項「登錄專戶」下「證券所有人明細」、「代保管明細」、「現股設質明細」之下列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1. (一)姓名或名稱。
      2. (二)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之股東統一編號。
      3. (三)有價證券數額及其他必要記載事項。
      4. (四)現股設質明細應另登載質權人之姓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質權設定股數。有價證券所有人未開立集中保管劃撥帳戶者,發行公司應將股份帳簿劃撥交付至「登錄專戶」下之「證券所有人明細」項下;另屬未繳回實體有價證券或自集保帳戶領回未完成過戶等尚待交付證券所有人者,應帳簿劃撥交付至「登錄專戶」下之「代保管明細」項下。有價證券於帳簿劃撥交付前,已完成實體有價證券質權設定並經發行公司登記者,應將全部質權設定總股數帳簿劃撥交付至其「登錄專戶」之「現股設質明細」項下,並應就實體有價證券「已繳回」及「未繳回」加以區分。
    4. 四、發行公司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時,得透過連線電腦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140),設置「設質專戶」(帳號 3XXX9999955,戶別:28),另為「登錄專戶」下之緩課股票所有人及其質權人設置保管劃撥帳戶。
    5. 五、發行公司依規定買回其股份時,應透過連線電腦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140),設置「庫藏股專戶」(帳號 3XXX6666666,戶別:66),憑以辦理股份轉讓及註銷股份等相關帳簿劃撥作業;另發行公司於本公司設置「庫藏股專戶」後,應向證券商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戶別:60),憑以辦理帳簿劃撥交割作業。
    6. 六、董事、監察人及特定股東依規定辦理有價證券提交集中保管一定期間者,發行公司應依照本公司「發行公司辦理董事、監察人及特定股東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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