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3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8005290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7條、第22條條文,其中第17條自 109年3月 23日起實施、第22條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80300839號函)

所有條文

  1. 客戶初次買賣興櫃股票時,應與證券商簽訂開戶契約、興櫃股票風險預告書,並完成相關開戶手續。
  2. 前項風險預告書,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得免簽訂外,證券商應指派業務人員說明買賣興櫃股票可能風險,且應於交付風險預告書時,由負責解說之業務人員與客戶簽章存執。
  3. 第一項興櫃股票風險預告書之格式及其主要內容,由本中心訂定之。
  4. 第二項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為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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