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2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5000323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1條、第22條;增訂第11條之1條文,實施日 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 054269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證櫃交字第10500093851號公告發布,自105年8月15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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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於每一營業日交易時間內發現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興櫃股票加權平均成交價漲或跌至前一營業日加權平均成交價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應暫停其交易至當日交易時間結束止。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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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本中心公告終止該興櫃股票之櫃檯買賣者,自公告之次一營業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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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興櫃股票除權或除息交易開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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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興櫃股票減資恢復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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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興櫃股票開始櫃檯買賣首五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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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興櫃股票前一營業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低於一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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