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5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70100550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附表一「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簡式 )」及附表一之一「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詳式)」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得於發行人之股票開始櫃檯買賣屆滿一個月後,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向本中心申請加入為該股票之推薦證券商,不受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規定資格之限制,但應持有發行人之股份三萬股以上。
  2. 證券商依前項規定於興櫃股票開始櫃檯買賣後申請加入推薦者,自本中心同意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辭任。
  3. 推薦證券商辭任時應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向本中心申請,並自本中心核准其辭任之日起,始喪失其推薦證券商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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