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5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70100550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附表一「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簡式 )」及附表一之一「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詳式)」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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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推薦證券商自其所推薦之股票開始櫃檯買賣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辭任,但辭任後仍有二家以上輔導推薦證券商(應含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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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推薦證券商辭任時應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向本中心申請,並自本中心核准其辭任之日起,始喪失其輔導推薦證券商之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