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5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7 001099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70107136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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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再發行屬無償配股性質之普通股新股者,應於新股櫃檯買賣五
個營業日前,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並上傳相關
文件,並繳付櫃檯買賣費用,其新股股票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在櫃檯買賣
。
前項申報資料經本中心確認後,併作為原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之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