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5月7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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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應於接到本中心依本準則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通知之二個營業日內
,向本中心辦理下列事項:
一、繳付櫃檯買賣費用。
二、檢送其他經本中心指定之必要文件。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5月7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