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5月7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發行人所送之申請書件未齊備者,本中心應敘明其缺漏情形,並請其限期
補正有關書件。
發行人於本中心所定期限內補正書件者,承辦人應依本準則第十七條規定
之程序重新辦理;發行人逾期未補正者,承辦人員應即擬具不同意其股票
登錄為櫃檯買賣之明確意見,經內部簽奉核可後退回其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