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9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4002684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2條至第25條、第28條、第29條之1、第31 條條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400 37296號函)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證櫃監字第10402013342號修正發 布附件「本國發行人興櫃股票增資新股櫃檯買賣意見函申請書 (適用於 辦理現金增資對外公開發行新股者) 」、「外國發行人興櫃股票增資新 股櫃檯買賣意見函申請書 (適用於我國境內辦理現金增資對外公開發行 新股者)」,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外國發行人再發行屬無償配股性質之普通股新股者,應於新股櫃檯買賣十個營業日前,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並上傳相關文件,並繳付櫃檯買賣費用,其新股股票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在櫃檯買賣。
-
前項申報資料經本中心確認後,併作為原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