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9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4002684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2條至第25條、第28條、第29條之1、第31 條條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400 37296號函)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證櫃監字第10402013342號修正發 布附件「本國發行人興櫃股票增資新股櫃檯買賣意見函申請書 (適用於 辦理現金增資對外公開發行新股者) 」、「外國發行人興櫃股票增資新 股櫃檯買賣意見函申請書 (適用於我國境內辦理現金增資對外公開發行 新股者)」,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本國發行人再發行普通股之新股,採提撥一定比率對外公開銷售者,除初次上櫃(市)所辦理之公開銷售外,應檢具興櫃股票增資新股櫃檯買賣意見函申請書(附件四之五)及其相關書件向本中心申請核發意見函,並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於其新股股票向股東交付之日起在櫃檯買賣;未提撥一定比率對外公開銷售者,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於其新股股票向股東交付之日起在櫃檯買賣。本國發行人應於新股櫃檯買賣二個營業日前,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並上傳相關文件,並繳付櫃檯買賣費用。
  2. 本國發行人就其所募集發行之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特別股、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於認購或轉換為與已在櫃檯買賣同種類之普通股股票時,應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並上傳相關文件。
  3. 前二項申報資料經本中心確認後,作為原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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