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3001578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2條、第7條、第13條、第15條、第22條、 第23條、第29條之 1、第31條、第32條、第40條、第47條、第48條;增 訂33條之1條文;並自103年7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13702號函備查)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應向本中心繳交興櫃股票櫃檯買賣費用,其費率依下列標準定之:┌─────────────┬────────────────┐│櫃檯買賣股票總股數 │每年費用速算 │├─────────────┼────────────────┤│三仟萬股以下 │每十萬股收取二百元 │├─────────────┼────────────────┤│超過三仟萬股至五仟萬股部分│每十萬股收取一百五十元 │├─────────────┼────────────────┤│超過五仟萬股至一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一百元 │├─────────────┼────────────────┤│超過一億股至二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五十元 │├─────────────┼────────────────┤│超過二億股至三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二十五元 │├─────────────┼────────────────┤│超過三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十二‧五元 │└─────────────┴────────────────┘前項費用最低以新臺幣五萬元、最高以新臺幣二十二萬五千元計收。發行人應於每年一月底之前向本中心繳交該年度之股票櫃檯買賣費用。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