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3001578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2條、第7條、第13條、第15條、第22條、 第23條、第29條之 1、第31條、第32條、第40條、第47條、第48條;增 訂33條之1條文;並自103年7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13702號函備查)

所有條文

  1. 外國發行人再發行屬無償配股性質之普通股新股者,應於新股櫃檯買賣十個營業日前,檢具興櫃股票增資新股櫃檯買賣申報書(二)(附件四之四)及其相關書件送達本中心,並繳付櫃檯買賣費用,其新股股票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在櫃檯買賣。
  2. 前項外國發行人之增資新股櫃檯買賣申報書併作為原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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