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6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3001578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2條、第7條、第13條、第15條、第22條、 第23條、第29條之 1、第31條、第32條、第40條、第47條、第48條;增 訂33條之1條文;並自103年7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13702號函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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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證券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取消其推薦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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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喪失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之任一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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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承銷相關業務經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或經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依其營業細則等相關規定,或經本中心依業務規則等相關規定為停業以上之處分或處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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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未達一五0%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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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本準則第十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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