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11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20027169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第12條、第15條、第34條、第35條 條文;除第34條、第35條自公告日實施外,餘自 102年11月15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20040928 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本審查準則所稱「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重大訊息,係指發行人主動提供或本中心主動查證之下列事項:
    1. 一、公司或其負責人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它喪失債信情事者。
    2. 二、公司及其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假扣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3. 三、嚴重減產或全部停工者。
    4.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5. 五、公司或其母、子公司進行公司重整或破產之程序、及其進行程序中所發生之一切事件,包括任何聲請、受法院所為之任何通知或裁定,或經法院依公司法、破產法等相關法令所為之禁止股票轉讓之裁定,或保全處分在內。
    6. 六、董事會決議減資、合併、撤銷合併、分割、收購、股份受讓、解散、或參與設立或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嗣後召開之股東會因故無法召開或否決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議案者。惟依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六項進行非對稱性合併之案件,被併購者為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壹億元之未上櫃公司,及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九條規定進行併購者除外。被併購者係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台幣十元者,前開有關實收資本額部分改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計算之。
    7. 七、發生重大之內部控制舞弊、非常規交易或資產被掏空者。
    8. 八、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或環境污染情事,且其獲保險理賠前之預估損失超過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台幣十元者,前開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部分改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9. 九、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巿場流傳之訊息有重大影響公司有價證券之行情者。
    10. 十、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八第三項公司股權變動之事由並收到通知者。
    11. 十一、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申請終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者。
    12. 十二、公司與債權銀行召開協商會議,其協商結果確定時。
    13. 十三、其他經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或對興櫃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
  2. 發行人有前述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填具「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申報書」,載明訊息內容送本中心處理;除經本中心認為有暫緩處理之必要者外,應即指派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於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次一營業日前參加記者會提出說明。若國外法令對發行人依本規定所應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另有時間限制之規定者,發行人得依國外法令之時限辦理,但除應先發布重大訊息外,若前述記者會之召開時間為我國之非營業日或已逾台灣時間二十一時以後者,應於我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一小時內辦理。
  3. 發行人有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情事時,應於董事會決議後最近之非交易時間內赴本中心召開說明記者會,參與之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有一家以上者應同時召開,遇有特殊情況無法即時召開並報經本中心核准者,應立即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即時補行召開說明記者會。
  4. 發行人有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情事時,應於董事會決議日最近之非交易時間內赴本中心召開說明記者會,參與之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有一家以上者應同時召開,遇有特殊情況無法即時召開並報經本中心核准者,應立即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即時補行召開說明記者會。
  5. 本中心發現或大眾傳播媒體報導發行人有第一項各款所列之重大訊息者,經依本準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查證後,得填具「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通知書」載明訊息來源、內容,送請該公司指派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於本中心所規定期限內參加記者會提出說明。
  6. 外國發行人除可指派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外,亦得指派其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或獨立董事依本條規定召開記者會。
  7. 發行人得以視訊方式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但本國發行人有第一項第一、二、六、十一款情事或其他經本中心認為重大之事項,不得以視訊方式為之。
  8. 前項視訊記者會,倘因故致無法召開或說明完成者,發行人應於本中心所規定期限內,派員赴本中心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
  9. 發行人依第二項規定所填具之申報書應據實填報,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或經理人印章,以示負責。惟為爭取時效,發行人應先將申報書傳真予本中心後,再將原本送達,若原本送達後經發現與傳真本有差異時,應由發行人負責並公告說明。
  10. 發行人代表於召開記者會時,應詳述發生之事實及原因、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估計影響金額及因應措施,並準備相關新聞稿及書面資料至少20份。
  11. 發行人有第一項所訂各款情事之一者,除董事會決議合併、撤銷合併、分割、收購、股份受讓;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嗣後召開之股東會因故無法召開或否決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議案,應於召開記者會之同時或會後二小時內,依第三十四條規定將事件內容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外,其餘各款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日或傳播媒體報導之當日將事件內容輸入,惟已於事實發生日或傳播媒體報導之當日召開記者會者,至遲應於會後二小時內輸入。
  12. 發行人於依本準則將事件內容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或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前,不得對外公布任何消息。
  13. 興櫃公司符合前條標準之子公司,或興櫃公司屬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其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之國內母公司,遇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視同興櫃公司重大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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