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11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20027169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第12條、第15條、第34條、第35條 條文;除第34條、第35條自公告日實施外,餘自 102年11月15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20040928 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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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再發行屬無償配股性質之普通股新股者,應於新股櫃檯買賣十個營業日前,檢具興櫃股票增資新股櫃檯買賣申報書(二)(附件四之四)及其相關書件送達本中心,並繳付櫃檯買賣費用,其新股股票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在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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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外國發行人之增資新股櫃檯買賣申報書併作為原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