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11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20027169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第12條、第15條、第34條、第35條 條文;除第34條、第35條自公告日實施外,餘自 102年11月15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20040928 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得於發行人之股票開始櫃檯買賣屆滿一個月後,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向本中心申請加入為該股票之推薦證券商,不受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規定資格之限制,但應持有發行人之股份三萬股以上。
  2. 證券商依前項規定於興櫃股票開始櫃檯買賣後申請加入推薦者,自本中心同意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辭任。
  3. 推薦證券商辭任時應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向本中心申請,並自本中心核准其辭任之日起,始喪失其推薦證券商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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