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2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 01003195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6條、第7條、第26條、第38條條文;並自 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 第10100583591號函備查) |
所有條文
-
因前條各款情事之一經停止股票櫃檯買賣者,得於其原因消滅且無其他各款原因時,檢具相關證明書件,申請恢復交易。本中心經查無誤後,應即公告其自公告日起之次一營業日起恢復其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