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0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 01010112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6條之附件一、附件一之一、第17條之附 件三、附件三之一、第22條之附件四之一、第27條之附件五、附件五之 一、第28條之附件五之二、附件五之三、第24條之附件四之四;並自公 告日起適用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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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發行人再發行普通股之新股者,其新股股票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在櫃檯買賣。本國發行人應於新股櫃檯買賣二個營業日前,檢具興櫃股票增資新股櫃檯買賣申報書(附件四)及有關書件送達本中心,並繳付櫃檯買賣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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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發行人就其所募集發行之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特別股、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於認購或轉換為與已在櫃檯買賣同種類之普通股股票時,應檢具有價證券轉換申報書(附件四之一)向本中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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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本國發行人之增資新股櫃檯買賣申報書或有價證券轉換申報書併作為原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