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0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 01010112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6條之附件一、附件一之一、第17條之附 件三、附件三之一、第22條之附件四之一、第27條之附件五、附件五之 一、第28條之附件五之二、附件五之三、第24條之附件四之四;並自公 告日起適用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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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於向本中心申請其普通股股票登錄為櫃檯買賣前,若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具有控制能力者,外國發行人應先填具專案許可申請書(附件一之二),併同應檢附書件送本中心,由本中心出具具體審查意見陳報主管機關,俟主管機關核准其專案申請案後,始得向本中心申請其普通股股票登錄為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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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應於主管機關函復發文日起三個月內向本中心申請其普通股股票登錄為櫃檯買賣,逾期須向本中心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