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4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10100397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6條附件一及第17條之附件二;並自公告 日起適用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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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櫃股票初次櫃檯買賣及其後增資新股櫃檯買賣當年度之費用,依前條規定之費率標準按其櫃檯買賣之月份,依月數比例計收(不足整月者以整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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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費用發行人應於與本中心簽訂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及其後申報增資新股櫃檯買賣時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