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3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101002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6條之附件一之一及第17條之附件二之一; 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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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之股票經停止或終止櫃檯買賣者,其所繳交之櫃檯買賣費用,不得請求返還。但股票因在本中心上櫃或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而終止櫃檯買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