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3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101002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6條之附件一之一及第17條之附件二之一; 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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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前條各款情事之一經停止股票櫃檯買賣者,得於其原因消滅且無其他各款原因時,檢具相關證明書件,申請恢復交易。本中心經查無誤後,應即公告其自公告日起之次一營業日起恢復其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