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8年5月2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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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受理興櫃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案後,應填製「發行人申請興櫃股票申請書件記錄表」(附件二或附件二之一),經檢查申請書件合於登錄為櫃檯買賣者,於收文日起之三個營業日內擬具是否同意其股票登錄為櫃檯買賣之明確意見,經簽請核可同意其股票登錄為櫃檯買賣後,通知發行人,並將其概況資料揭示於本中心網站至少五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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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公司之概況資料應包括股票代號、公司名稱、董事長、總經理、資本額、股東權益總額、主要營業項目、主要產品、最近五年簡明損益表、最近五年簡明資產負債表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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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之股票經本中心同意其登錄為櫃檯買賣者,應與本中心簽訂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附件三或附件三之一)。本中心按月彙整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後,陳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