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2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096000274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5條至第29條、第40條,增訂第28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依前條規定所發布之重大訊息,應詳述發生事實、原因,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估計影響金額及因應措施,其應行發布之具體內容由本中心另訂之。
  2. 發行人於發布重大訊息之前,不得私下公布任何消息,以確保資訊之正確性及普及性。
  3. 發行人於發布重大訊息時,應同時副知其推薦證券商,推薦證券商應透過適當管道予以揭露。
  4. 推薦證券商應注意大眾傳播媒體關於發行人之報導,發現有與事實不符者,應督促其發布重大訊息澄清。另推薦證券商與發行人訂有輔導股票上市或上櫃契約者,並應查核如董事會議事錄等相關資料,發現發行人有應揭露之重大訊息情事者,應督促其發布。發行人受督促卻遲未發布重大訊息者,推薦證券商應即向本中心通報。
  5. 本中心得要求發行人檢送其財務或業務相關資料,以查證重大訊息揭露之及時性、正確性與完整性,並於必要時進行實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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