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2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096000274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5條至第29條、第40條,增訂第28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本審查準則所稱「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重大訊息,係指發行人主動提供或本中心主動查證之下列事項:
    1. 一、公司或其負責人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它喪失債信情事者。
    2. 二、公司及其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假扣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3. 三、嚴重減產或全部停工者。
    4.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5. 五、公司或其母、子公司進行公司重整或破產之程序、及其進行程序中所發生之一切事件,包括任何聲請、受法院所為之任何通知或裁定,或經法院依公司法、破產法等相關法令所為之禁止股票轉讓之裁定,或保全處分在內。
    6. 六、董事會決議減資、合併、撤銷合併、分割、收購、股份受讓、解散、或參與設立或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嗣後召開之股東會因故無法召開或否決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議案者。惟依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六項進行非對稱性合併之案件,被併購者為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壹億元之未上櫃公司,及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九條規定進行併購者除外。
    7. 七、發生重大之內部控制舞弊、非常規交易或資產被掏空者。
    8. 八、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或環境污染情事,且其獲保險理賠前之預估損失超過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9. 九、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巿場流傳之訊息有重大影響公司有價證券之行情者。
    10. 十、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八第三項公司股權變動之事由並收到通知者。
    11. 十一、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申請終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者。
    12. 十二、公司或其聯屬公司有其他經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
  2. 發行人有前述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填具「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申報書」,載明訊息內容送本中心處理;除經本中心認為有暫緩處理之必要者外,應即指派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於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次一營業日前參加記者會提出說明。若國外法令對發行人依本規定所應代為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有時間限制之規定時,發行人得配合國外企業之時限同時對外辦理。
  3. 發行人有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情事時,應於董事會決議日最近之非交易時間內赴本中心召開說明記者會,參與之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有一家以上者應同時召開,遇有特殊情況無法即時召開並報經本中心核准者,應立即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即時補行召開說明記者會。
  4. 本中心發現或大眾傳播媒體報導發行人有第一項各款所列之重大訊息者,經依本準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查證後,得填具「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通知書」載明訊息來源、內容,送請該公司指派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於本中心所規定期限內參加記者會提出說明。
  5. 發行人依第二項規定所填具之申報書應據實填報,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或經理人印章,以示負責。惟為爭取時效,發行人應先將申報書傳真予本中心後,再將原本送達,若原本送達後經發現與傳真本有差異時,應由發行人負責並公告說明。
  6. 發行人代表於召開記者會時,應詳述發生之事實及原因、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估計影響金額及因應措施,並準備相關新聞稿及書面資料至少20份。
  7. 發行人有第一項所訂各款情事之一者,除董事會決議合併、撤銷合併、分割、收購、股份受讓;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嗣後召開之股東會因故無法召開或否決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議案,應於召開記者會之同時或會後,依第二十八條規定將事件內容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外,其餘各款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日或傳播媒體報導之當日將事件內容輸入。
  8. 發行人於依本規定將事件內容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或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前,不得對外公布任何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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