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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應將下列資訊依規定期限及格式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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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基本資料:應於開始櫃檯買賣前及其後變動時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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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會計師查核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及財務報告附註揭露相關事項(關係人交易、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年度資料部分以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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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營業額、背書保證金額、資金貸放餘額及衍生性商品交易:每月十日前揭露上月份資料。航運業及金融業申報之營業額若部分屬估計者,應加註營業額採用估計部分之比例及估計方法;另營業額實際結算結果與公告數有差異者,應於申報次月份營運情形時,併同申報前一月份實際數與原公告數,且當實際數與原公告數差異達百分之三以上者,應再申報差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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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內部人股權異動及設質解質資料: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股權異動資料;公司應於質權設定及解質後五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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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願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者: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應行公告申報之規定及期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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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東會日期之公告申報:股東會應於停止股票過戶日期前十二個營業日,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並於申報後二日內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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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公告,並於申報後二日內輸入,但有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但書情事,得於股東會開會日至少四十日前就該等資料補行公告,並於申報後二日內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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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陸投資申報作業: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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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投資海外子公司資訊: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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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年度股利分派情形:經董事會通過擬議及股東會確認後,於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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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興櫃公司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應於(一)增資配股(二)私募或公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含新股及老股)、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有價證券或海外股票(三)減資(四)合併(五)公開收購(六)興櫃公司紅利配股、庫藏股轉讓或發認股權憑證予外籍員工(七)初次上興櫃或轉換新設公司上興櫃(八)召開股東常會時輸入,各項申報時限應依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申報作業之申報時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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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債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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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日內,應輸入基本資料及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載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式等相關資料。並於每月結束後十日內輸入上月份之基本資料異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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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債自發行日至到期日之存續期間內,應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申報上一季自結數資料,並於申報經會計師查核財務報告時同時輸入實際數資料;於公司債到期日或債權人得要求贖回日前一年內之存續期間,另應於每月十日前輸入上月份自結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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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債到期日前六個月,或債權人得要求賣回日前六個月之存續期間內,應於每月十日前輸入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報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劃及保管方式之支應償債款項來源及其具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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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興櫃公司產業分類基本資料: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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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股東會議事手冊相關內容電子檔申報: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申報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之電子檔案,並於股東會開會十日前,申報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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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及財務分析資料: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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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及海外公司債資訊: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申報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經董事會決議變更時,於二日內輸入變更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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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國內海外有價證券轉換申報書:於每月五日前輸入上月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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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資訊:私募款項收足後十五日內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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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轉換公司債異動資料:於初次上櫃、除權或轉換價格調整之當日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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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日內,輸入發行及認股辦法等基本資料;發行後一日內,輸入實際發行情況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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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申請股票上市或櫃檯買賣者,於申請送件後至掛牌前之期間內,應於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該季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會計師核閱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等資料,但如經自行撤件或退件後,得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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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召開法人說明會資訊:於法人說明會召開前之非交易時間內,得發布說明會簡要訊息或財務業務完整資訊,相關內容以英文表達者,應同時輸入中文翻譯資料,且完整內容至遲應於召開後當日申報;屬多日多場次之法人說明會,且其內容相同者,至遲應於首次召開後當日申報,免再逐日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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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法人說明會需於交易時間內召開者,應事先專案報經本中心同意,並於召開前之非交易時間內申報完整財務業務資訊,且於說明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已申報之資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