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7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702725240號令 修正發布第10條、第18條條文;增訂第10條附表一之四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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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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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一年辦理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應揭露會計師對換股比率合理性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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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揭露最近五年度曾經辦理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之情形。以發行新股之方式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股份者,應揭露其主辦證券承銷商所出具之評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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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股份發行新股者,應揭露執行情形及被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基本資料(附表十七)。辦理中之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股份發行新股,應揭露執行情形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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